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进一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市,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计划设立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项目类型。
(一)杰出青年项目是为了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主要资助本市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进行原始创新性项目的探索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有重要应用前景,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或有重大科学意义的基础研究项目。
(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前期自由探索的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与市科委共同出资,联合资助探索性和创新性较强的项目。
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出对基础研究的重大需求方向,并与市科委共同出资组织开展研究。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和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人才为本、择优支持”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受理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目标,制订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市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杰出青年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者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
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等,并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四)申请者依托单位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精干的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五)在同等条件下,对已列入“巴渝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后备人选的申请者给予优先资助。
对已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科技人员,市杰出青年基金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科学意义;
(二)科学问题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已开展前期探索研究,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有望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
(五)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申请一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项目创新性强,立项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并简化立项程序(以下简称“直通车”):
(一)申请者为前一年度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回渝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研究一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且申报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的中青年科研人员;
(二)申请者为前一年度从外地新引进的、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申请者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杰出青年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杰出青年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重点项目还须提供科技项目查新报告;
(二)“直通车”项目除填报《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外,还应提供申请者博士学位证书、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引进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科委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者的资格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通过市科委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提交,同时将项目申请书送市科委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不单独受理申请和进行评审,由重庆市科委从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中,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择优的原则选择联合资助项目,经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后,提出联合资助项目计划。
联合资助项目与市自然科学基金其它资助项目同样对待,并执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或市级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前一个基金项目未结题不得再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同一申请者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先后承担基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十八条 基金计划项目评审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市科委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市科委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或撰写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明显不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四)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 杰出青年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计算机在专家库里自动匹配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网上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充分阐述个人观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认真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一)项目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二)对评分在85分以下的项目应明确指出其不足;
(三)对低水平重复研究,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和价
值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否定意见。
评议意见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项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示:“直通车”项目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资助。
杰出青年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审定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定: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及时公布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一)申请者以往承担的基金项目完成质量好、成果突出;
(二)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三)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以往未曾受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项目匹配经费,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市科委报告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二)协助市科委实施项目检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等结题资料审查工作,按要求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或总结结题报告;
(四)组织做好项目结题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计划任务书,将项目经费划拨给受资助单位。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支出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已立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对研究内容、目标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变更;杰出青年项目和“直通车”项目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应撰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市科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执行、管理、人才培养、成果和奖励、后续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形成本单位《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科委,否则,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结题资料。一般项目以总结结题为主,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以验收结题为主。
一般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提交《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总结结题证书》,并附上研究工作报告、发表的论文和论著、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由依托单位审查和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基金项目,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前一个月,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1、《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查新报告;
2、《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3、已发表的论文、论著材料;
4、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5、研究工作报告;
6、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7、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8、按要求需要审计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
验收程序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结题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修改(补充)合同》,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不通过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市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评审、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科委监察室举报。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等应及时申
请专利进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实行跟踪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可从已结题的基金项目中筛选出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十九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研究得到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research is funded by Chongq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The project No. is XXXX”,未标注的不予验收。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十条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市科委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